辞职后举报公司不交社保需提供的资料(辞职后举报公司不交社保成功案例)

现在咱打工人的维权意识在逐步增强,对一些基本的劳动保护法规定都大致有所了解,尤其是涉及自身权益的时候,那可是摸得一清二楚。大伙都知道,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雇佣关系中,用人单位需要依据相关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社会保险不用多介绍,一般人都是很乐于缴纳的,毕竟自己只需要掏一小部分钱,就能享受实实在在的福利,怎么算都不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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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必大家也听过不少因为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而被员工告上法庭的案例吧。可今天说到的这个事件还真有点不一样,某个搬家公司的员工居然主动自愿申请放弃参加社会保险,更离谱的是,离职之后居然还以用人单位没有给自己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把原公司告上了法庭。这一通匪夷所思的操作,真是把看客都整不会了,一起来看看法院最终是如何判决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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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赵在2010年入职某搬家公司,双方按规定签订了劳动雇佣合同,并且在合同中已经注明,搬家公司会为老赵缴纳社会保险,承担社会保险义务。这原本是双方都喜闻乐见的,可就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当天,老赵就提出了一份书面申请,表明自己因为已在户籍所在地参与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因而自愿申请免于缴纳社会保险。基于此,搬家公司和老赵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协议中注明两点,一是老赵自愿放弃参加社会保险,二是由于公司免于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所以每月以社会保险补助金的形式为老赵提供1500元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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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老赵就职于搬家公司的五年里,搬家公司一直都履行约定,每月随工资为老赵提供1500元补助金。可就在2015年,老赵忽然提出申请离职,经过正常的离职手续之后,老赵与原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可就在老赵离职的第二个月,他就到当地的社保稽核科投诉了原公司,表明原公司未尽到依法为员工参与社会保险的义务,并且要求原公司为其补缴保险。

即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以书面形式约定了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但因为这类约定本身违反了法律法规,所以并不受法律支持。因此,搬家公司也是有苦难言,只能为老赵全额补缴了其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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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了个哑巴亏,搬家公司思来想去怎么都咽不下这口气,补助金也拿走了,还逼着公司给补缴了保险,天底下哪有这样两头都占的好事。于是,搬家公司将老赵起诉到了法院,要求老赵返回公司为其发放的社会保险补助金四万余元。

法院以有老赵签字的工资表作为依据,认为工资表中注明了其中确实含有社会保险补助金,进而认定老赵在搬家公司就职期间的工资组成中含有因未缴纳社会保险而享受的补助金,最终判决此部分工资为不当得利,老赵应当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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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看着折腾一圈,自己最后还要落个啥也没有的结果,老赵这头也坐不住了,再次提起上诉。声称协议不是自己签订的,所以不具备法律效力,还找来了证人证明自己的说辞。

经过笔迹和指纹鉴定,基本可以判定协议上的签字和指纹都属于老赵本人,基本可以判定是他自愿接受协议。而老赵方的证人因为和搬家公司曾有矛盾,所以提供的证词并不可信,最终法院维持原判,老赵仍需向原公司返还在职期间领取的四万余元补助金。

要说老赵这又是何苦,折腾一圈下来还是落了个一无所得。大家觉得老赵这种行为是否可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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