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了offer公司反悔怎么赔偿应届生(发了offer公司反悔怎么赔偿知乎)

春节已过,人才市场又到了这一年中最繁忙的时候,李律师为企业和求职者准备了一整套的入职普法内容,愿防微杜渐,愿职场无讼。

有臭宝宝们跟我说,李律师,xxxx公司真不靠谱,offer都发了,我跟原公司都辞职了,结果xxxx公司跟我说公司业绩不行暂时不招人了,让我另谋高就这xxx不坑人么。

今天就聊聊,在公司与员工对offer内容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公司反悔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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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说结论:

如果员工不存在下述情况的话,在企业发放offer,员工收到offer,而且员工向企业表示同意按照offer载明的信息入职工作的话,企业不得随意“反悔”,不然会承担员工因找工作而发生的必要费用(主要包括体检费、交通费、复印费等直接损失)同时承担员工1-3个月的基本工资待遇。

情况1:员工存在虚假陈述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学历,工作经历,犯罪经历等(企业需要防止用工歧视问题的发生)。

情况2:员工存在法定的从业禁止情况(例如,例如,甲肝以及戊肝患者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对高管的职业禁止等)。

再说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Offer可以理解成,企业和拟入职的员工针对“员工入职”一事(签订劳动合同)而订立的一份预约合同。因此,如果一方没有按照offer约定条件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的话,无论是企业还是员工都将面临法律责任。

再提升一点深度,有兴趣的臭宝宝就看看,没兴趣的臭宝宝也得给我看!!!

“offer”在经过企业与员工确认后,其自身已经是一份合同(称“预约合同”,合同1),而offer的目的是为了确认企业与员工在未来的x一天签订《劳动合同》(称“本约合同”,合同2),说到这里就出现2份合同了。

没有按照offer来签《劳动合同》的一方主体会对“offer”承担违约责任,也会对《劳动合同》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劳动合同》没签,不会存在违“约”,至多就是缔约过失),这2个责任方式是“择一的”,可以要求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也可以要求承担违约责任,责任的实质通俗来说就是弥补损失,损失的范围很好理解,就是体检费、交通费、复印费还有员工损失的1-3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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