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天眼查APP的显示,3月11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发布了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与陈太荣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该案的案号为(2019)京0108民初50843号。原告是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是陈太荣和珠海迭影谷岸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判决书显示,原告快手公司发现,网聚代刷网和网聚代刷平台App提供了针对快手公司平台用户的虚假增加粉丝数量、视频播放量、点赞量及评论数量的付费服务,导致快手App中存在大量虚假访问、点击等数据,破坏了快手公司平台数据的真实性,严重影响了快手公司的正常经营决策,并损害了快手公司享有的合法商业利益,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陈太荣独资经营的海南网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聚公司)为涉案网站的备案主体,迭影谷岸公司为涉案网站付费服务的收款方,二被告应就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故提起诉讼至法院。
被告陈太荣辩称,表示涉案App并非由网聚公司运营;其次,网聚公司并未实施虚假刷量行为;最后,网聚公司并未获得巨额收益,对快手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表示不同意。
网聚公司和迭影谷岸公司因其行为导致快手用户作品的播放量、点赞量及评论次数等信息虚假宣传,影响了快手平台上数据的真实性,被法院认定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因此,法院裁定两公司应当对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被告陈太荣和被告珠海迭影谷岸科技有限公司需在判决生效后的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80000元及合理开支5000元。原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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