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最高量刑是,生产销售假药罪量刑标准?

答:可能涉嫌两类罪名,一类是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类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如果经有权检测单位检测,酒水的各项指标不低于国家标准,未发现有毒有害物质等,未达到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有销售毒有害食品罪的犯罪标准,但由于侵犯了注册商标权利人的权利,且犯罪数额巨大,对行为人应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予以惩处。

看一个案例:

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指控称:2013年4月,被告人姜某开始经营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慧忠路3号的北京逸酩云海商贸中心,于2015年3月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酒类商品被行政处罚后,仍继续经营假冒注册商标的酒类商品,并于2015年12月至2016年6月期间,多次向被害人刘某1出售带有“贵州茅台”商标标识的酒共计104瓶,通过物流将酒运送至大连市,销售金额人民币92600元,被害人刘某1实际支付货款60200元,未支付货款32400元。公安机关在姜某租用的仓库内查获带有“贵州茅台”“五粮液”“剑南春”“国窖”“海之蓝”“天之蓝”“梦之蓝”商标标识的酒1537瓶,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713544元。被告人刘某2受姜某某雇佣帮助其经营北京逸酩云海商贸中心,在明知姜某某实施上述经营“假酒”行为的情况下,仍帮助其实施进货、销售等行为。另查,“贵州茅台”是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在酒类商品依法登记注册并授权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独占使用的商标;“五粮液”是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酒厂在酒类商品依法登记注册并转让给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的商标;“剑南春”是四川省绵竹剑南春酒厂在酒类商品依法登记注册并转让给四川省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的商标;“国窖”是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在酒类商品依法登记注册的商标;“海之蓝”“天之蓝”“梦之蓝”是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在酒类商品依法登记注册的商标。经以上公司检验,本案扣押的酒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裁判结果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3日作出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姜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50000元;二、被告人刘某2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0元;三、被告人姜某退赔被害人刘某160200元;四、被告人姜某、刘某2违法所得32120元,依法予以没收(已退缴);五、大连市公安局中山分局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等由该分局依法予以没收(另附清单)。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

本案属传统意义上在食品领域内的贩卖假货的案件。被告人销售了包括假冒驰名商标在内的多个国内知名品牌的酒。因售假行为可能触犯多个罪名,故公诉机关曾以退回补充侦查的方式要求公安机关对本案查获的假酒予以成分检测,并确认除一个批次的酒有一项指标低于国家标准外,未发现有毒有害物质。本案虽未达到销售伪劣产品或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标准,但侵犯了注册商标权利人的权利,又是对消费者的欺骗,犯罪数额巨大,故对被告人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予以惩处。

本案被告人经营的商店曾因销售假酒被行政处罚,被告人具有一定的反侦查意识,表现为在柜台上摆放并出售正品酒类,如果顾客欲低价购买,则从仓库中拿出假酒销售,甚至对长期购买的顾客,先销售正品,取得信任后再售假酒,欺骗性较强。公安机关在被告人的仓库内查获假酒1500余瓶,价值171万余元,说明被告人已准备进行大量销售。

案例索引:(2020)辽02刑终5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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