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各种可扣除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生产成本、营业费用、税前捐赠等。这些项目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确保企业所得税的合理缴纳。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是扣除限额的计算依据,与计算业务招待费的方法一致。但不同之处在于,超出限额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以结转到以后的纳税年度继续扣除。此外,需要特别注意不同行业之间的差异,扣除比例也不相同,分别为15%和30%。
捐赠支出主要分为直接捐赠和符合特定途径的捐赠。直接捐赠需要纳税调增,不得扣除。而符合特定途径的捐赠则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脱贫地区捐赠可以享受全额税收抵免。
其他公益性捐赠包括将年度利润总额(会计利润)的12%用于捐赠。
首先考虑支付方式,然后考虑扣除限额,对于手续费和佣金而言都是如此。
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如果工程款项尚未结清而未取得全额发票,可以按合同规定金额暂时计入固定资产的税基并计提折旧。然后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12个月内,一旦发票取得,就需要进行调整。
固定资产的折旧和租入的固定资产改建支出应当按照长期待摊费用的方式进行核算。
纳税调整是指在固定资产折旧过程中,由于税务规定和会计处理存在差异所产生的调整。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将会导致纳税所得额增加。
如果会计折旧年限大于或等于税法折旧年限的下限,就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短于会计规定的折旧年限时,会计部门可以采用加速折旧方法进行折旧,但是在纳税时必须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进行折旧。如果会计加速折旧的方法不符合税法规定,必须先在纳税时进行调增,然后在后续进行调减。
税法中的加速折旧政策可以使纳税人在资产的早期年限内获得更高的折旧费用,从而在报税时降低纳税额。这种政策会导致在资产使用寿命后期纳税时需要增加缴纳的税款。
根据税法规定,固定资产可以一次性扣除,在会计上可以按照折旧进行计提,购入期末需调减固定资产净值,而在后续期间则需要在纳税上进行调增。
各类固定资产的“修理、改良支出”应该根据公司的会计政策和相关法规进行扣除。一般来说,这些支出可以作为固定资产的成本加以资本化,也可以作为费用在当期进行扣除。具体操作应遵循会计事务准则并进行合理的会计处理。
直接将修理支出从当期费用中扣除。
大修支出属于长期待摊费用,需要根据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改良、改建支出
为了延长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可以考虑增加固定资产的价值,以便能够充分提足折旧。
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尚可使用的年限分期摊销。
将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剩余租赁期分期摊销。
支出如设备购置费用等属于长期待摊费用的,应在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开始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少于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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