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税分离计算公式(价税分离计算方式)

问题1:以银行存款3000元支付车间的办公费,依据外来原始凭证(银行交款单)还是自制原始凭证(缴款书)?

解答:

财务管理,并不是仅仅做出会计分录,会计分录仅仅是其中一环。

对于一笔对外支出并且需要作为费用处理的经济业务,以提问为例:

1.银行转账凭据,可以证明该笔款项是通过银行转账支付(而不是库存现金支付),且已经实际支付。——决定了会计分录贷方的正确性。

2.企业内部的原始凭证,可以通过上面的经办人、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和单位授权领导签字,证明该笔款项经过了企业内部的审批流程,支付是符合企业内部付款规定;同时,审批单上付款原因说明,以及申请付款部门等,可以决定该笔支出应计入什么具体的一级会计科目以及明细科目等。——决定了会计分录借方的正确性。

3.发票或收款单位开具的其他凭证。虽然前述两个原始凭证,已经决定了会计分录的借贷双方,但是企业需要抵扣进项税额或税前扣除,企业还需要依法取得符合税法规定的凭证。

因此,一份合格的会计凭证,需要充分的原始凭证来作为支撑。

问题2:牲畜、家禽业务的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的免征吗?

解答: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纳税人(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

【优惠内容】:

1.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

(1)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2.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项目:

(1)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享受条件】:

1.享受税收优惠的农、林、牧、渔业项目,除另有规定外,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的规定标准执行。

2.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凡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限制和淘汰类的项目,不得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 林 牧 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48号)

问题3:汇算清缴时发现年终奖无法单独计税,导致多缴大概2000块钱的税,这个应该怎么处理,谁的责任?

解答:

财税﹝2018﹞164号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因此,对于满足条件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居民个人也就是纳税人可以有选择权,这个选择权是税法赋予给纳税人的,而不是赋予给扣缴义务人(支付单位),更加不是赋予给单位经办人的。

有些单位的个税计算人员或纳税申报人员,对于税法学习不精,或者自以为是等,就擅自替纳税人做出了选择,是不符合税法的规定,因此责任就在经办人。

如果出现了这类问题,也是可以解决的,只要单位到税务局去办理一下更正申报即可,很方便的。

问题4:商贸企业财务上如何处理积分抵扣货款?

举例说明,甲供应商有一套积分系统,A企业每向甲采购货物都会获得积分,积分可累积,可消耗抵扣之后货物采购。A企业1,2月份各向甲供应商采购1000元商品,各获得100元积分,可抵扣货款100元,A企业在2月份的采购中一次性使用1,2月份积累的积分200元,抵扣了当月200货款。假设A每采购一笔货款,甲都会开相应发票,如果遇到积分抵扣,甲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请问如何账务处理?

解答:

按照描述“采购1000元商品,各获得100元积分,可抵扣货款100元”,相当于是购货后有10%的返利。

因此,在购物时是预先知道这个返利的存在,也是知道采购货物的实际成本不是采购时开具的发票价格(成本),所以在做存货购进时应将这部分返利从成本中剔除。

借:库存商品 (票面价格×(1-10%))

其他应收款-xx供应商返利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后期购物使用积分(返利),供应商开具红字发票的:

借:库存商品 (票面价格×(1-10%))

其他应收款-xx供应商返利(新增的积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购货蓝字发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返利红字发票)

贷:银行存款等

其他应收款-xx供应商返利(使用积分减少额)

问题5:商贸企业销售价低于购货价,开发票是必须按商业折扣方式吗?还是可以直接按收到的货款直接开具?

解答:

在市场经济时代,商品价格上下波动属于正常现象,只要成交的价格属于真实的市场价,就可以按照实际成交价开具发票,即销售价格是可以低于购进价的。

问题6:食品过期之后,生产商补偿80%货款下经销商怎样进行税务和会计处理?

如果一家商贸企业的商品因为滞销而过期,根据其与供货商的销售协议,其将过期商品交给供货商统一销毁,而供货商补偿其原货款的80%,我认为该企业只需要就该货款80%的补偿金额做进项税额转出,无需转出剩余20%因过期而损失的货款对应部分进项税额。这个我觉得可以参考下面的文件。但是有下面两个问题:
1. 这样一个行为,是否可以视为两步:第一步就是销售折让?我们约定只要我货物卖不出去过期,我就这让给你80%的货款,相当于我这批货只掏了20%的货款。第二步就是我把过期品根据协议交供货商统一销毁?
2.那么这样一种行为应该怎样做会计处理?20%计管理费用里?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以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

解答:

根据描述,生产厂家与商贸企业之间已经构成了实质退货业务。

因此,商贸企业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应按照退货处理。

不管生产厂家是否开具红字退货发票,商贸企业在实际退货业务发生后,都应按照应退货款进行价税分离,并做红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

对于退货价格与进货价格之间的20%差价,属于企业与收入实际相关的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进项税额也可以抵扣。该20%差价是企业管理原因导致的,可以计入“管理费用”。

借: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xx供应商

管理费用

贷:存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问题7:受托代销商品作为职工福利,怎么做账?

解答:

1.计提职工福利

借:管理费用-福利费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2.实际发放福利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贷:受托代销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说明:职工福利发放实物的,应并入当月的工资薪金按照“工资薪金所得”一并计算并预扣预缴个税,此分录没有确认“应交个人所得税”,在做发放工资的会计分录时应一并确认)

3.收到委托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受托代销商品款–委托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委托方

4.支付货款并计算代销手续费时

借:应付账款–委托方

贷:银行存款

  其他业务收入–代销手续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问题8:公司把厂房出租给另一个公司,承租人能用租赁合同抵税吗?

解答:

承租人不是用租赁合同来抵税,而是承租人支付的租金可以按规定在税前扣除,同时租金费用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也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如果仅仅是只有合同和付款凭证,但是没有依法取得租金发票的,是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也是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

问题9: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这三者在初始计量、后续计量和处置等方面的相同点和不同点?

解答: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都是企业资产,如果是外购的,在初始计量方面是相同的——以外购价格为基础确认入账价值;但是,投资性房地产可能由企业的开发产品或原有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转换而来,而且也可能是公允价值计量的,就与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初始计量不一样了——自制固定资产和自行研制的无形资产都是按照实际成本确认。

在后续计量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以成本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都是分期折旧/摊销,基本一致;但是,投资性房地产还有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在使用过程中,不再分期折旧,而是根据公允价值变动调整。

在处置时,三者差异就比较大了:(1)固定资产处置,会计核算是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过渡,最后处置的利得或损益都计入“资产处置损益”;(2)无形资产处置,会计核算没有过渡科目,而是直接冲销无形资产及其累计摊销,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3)投资性房地产处置(销售),直接确认“其他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成本”。

因此,三者的会计核算既有相同点,但是也有不同点。

价税分离计算公式(价税分离计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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