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折扣开票时在金额栏单独(销售折扣折让会计分录)

平时业务人员给出的促销方案通常是很直白的,一般有,①达到一定销量(销售额)直接赠送原来同样货物若干,如年度购货量达到1万件,次年可送同样货物100件;②达到一定数量,实际单价下降,如年度购货量达到1万吨,价格按9折清算,余款退还或抵顶下期货款。

因为上述是到年底或次年再清算的,都有会计跨期(起码有月度跨期),这让财务人员操碎了心,若能在当年清算并清结完毕还好,算是糊涂混过去,如不能清结,或明年客户不再合作了,第一种情况100件怎出账,可要视同销售!第二种情况即使合同约定是本年提货次年冲减,其实也存在销售与折扣折让匹配的问题;也有上述明年客户不再合作返还金额开票等一系列问题。如果跨期返物,这个对企业税务影响较大,如果企业不能承担税收责任的建议不要用这种方式,税务上算是赠送,要视同销售处理。

从上述情况可以看到,在促销方案设计时,财务人员要提前参与其中,发挥应有的事前规划管理作用。如下有一个价格促销方案设计,设计好合同条款,能规避相关细节税务问题。

拟定优惠实行情况:购销双方以销量达到一定时,价格下浮10%最终结算

合同设计:

1、购销双方商议预期达到的销量和预计能享受的价格;

2、以合同形式拟定:双方日常提货以下浮10%价格开票结算,到清算时点(一般放在同一年度12月31日前能处理完毕为好),计算享受优惠条件,如买方达不到促销要求,马上清算补开发票清收未完成价格;

3、根据双方信用要求,可约定执行合同保证金,由买方在付款时同时支付履约保证金或一次性支付履约保证金,对客户已完成提货量可提前退付保证金等

好处: 理顺了货物流、资金流、票据流的处理,规避了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时,“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的税务风险;【注:从税法文义上讲,销售额与折扣额在同一发票上注明是同步的,跨期在下期扣除严格来讲还是有税务风险,不能忽视这一细节】

不知上述方法能否解决问题,请留言讨论吧。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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