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折让啥意思,销售折让什么意思?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五条 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债权债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但是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除外。

【条文释义】

本条是对免除的规定。

免除,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全部或者部分消灭债的关系的单方法律行为。免除是无因行为、无偿行为、不要式行为。

免除应当具备的条件是:(1)免除的意思表示须向债务人为之, 免除的意思表示在到达债务人或其代理人时生效。(2)债权人须对被免除的债权具有处分能力,如法律禁止抛弃的债权不得免除。(3)免除不得损害第三人利益,如已就债权设定质权的债权人,不得免除债务人的债务而对抗质权人。

免除的效力是使债的关系消灭。债务全部免除的,债的关系全部消灭;债务部分免除的,债的关系于免除的范围内部分消灭。主债务因免除而消灭的,从债务随之消灭。但从债务免除的,不影响主债务的存 在,但其他债务人不再负担该份债务。

债权人作出免除的意思表示后,债务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拒绝债务免除的意思表示,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内为之,超出合理期限的,视为免除已经生效,消灭该债权债务关系。

【案例评注】

纽某公司诉傲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2年1月12日,纽某公司和傲某公司签订《傲某公司1万吨/年异丁烷脱氢示范装置三偏心高温蝶阀和气动开关球阀门采购合同》一份。主要约定:纽某公司向傲某公司提供“三偏心高温蝶阀”15台和“气动开关球阀”10台。质量技术要求和标准须按照技术服务协议的有关保证值保证供货质量。

2014年2月10日,纽某公司项目负责人纪某向傲某公司总经理褚某通过电子邮件明确表示:“关于贵司后续货款问题,纽威股份经过讨论决定,余款做折让处理,烦请贵司开具金额为464000元的红票,纽威据此销账。附件为折让协议,请过目!谢谢!”(之后还有一句话:盼复!)。该邮件附件中有《折让协议》一份,内容:“乙方(纽某公 司)于2012年05月销售给傲某公司开关球阀(合同编号2012-051-PO- 06),发票号码2353××××/21313242、发票总金额:580000.00元(含税)。因该批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经双方友好协商,乙方同意给予甲方销售折让464000元(含税)。”2015年1月15日,纽某公司向傲某公司发送对账函一份。该份对账函明确载明:截至2015年1月15日,傲某公司尚欠货款46.40万元。2015年1月23日,傲某公司收到上述对账函后,在该函中注明:“已付20%预付款,剩余80%等质量问题解决后处理。”

纽某公司认为傲某公司拖延支付剩余货款46.40万元,造成纽某公司在资金占用等方面的经济损失,已构成违约,将傲某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纪某于2014年2月10日发送的电子邮件是否构成债务免除。采购合同第十八条约定:纪某是供方项目负责 人,其负责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联络、确认合同履行事宜等相关问题。合同落款处也载明,纪某是授权代表。由此可见,纪某发送电子邮件的行为不应视为其个人的意思表示,而是纽某公司的意思表示。纪某在邮件中明确承认所供货物有质量问题,愿意免除货款,这应视为纽某公司的单方允诺,纽某公司应当遵守。故纽某公司再提起本案诉讼,有违诚 信。据此判决:驳回纽某公司的诉请。

专家点评

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第575条的规定,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债权债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但是债务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免除之日起合理期限内拒绝的除外。免除是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部分或全部消灭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单方法律行为。免除应当向债务人为之,免除的意思表示到达债务人时生效,作出免除意思表示的人必须是拥有对债权处分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在本案中,作出免除意思表示的纪某是供方项目负责人,负责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联络、确认合同履行事宜等相关问题。因而纪某拥有该债权的处分权能,因而其在电子邮件中明确承认的质量问题以及免除货款应当被视作债务免 除。据此,纽某公司与傲某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本篇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与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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