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能有副业吗,公务员副业规定?

据北京时间1月9日消息,最近,一则视频在网络上流传,视频中称“南阳市生态环境局方城分局的一名公职人员张某在外兼职,每天税后能拿到3000元的日薪”,引发了广泛关注和讨论。

公职人员在外兼职的合法性一直备受关注。一方面,公职人员在外兼职可能会影响其履行公职职责的专注度和公正性,可能引发利益冲突或不当行为,因此需要限制。另一方面,限制公职人员在外兼职也是为了保护公职人员的身心健康,避免过度劳累和分心带来的工作质量下降。

中新网就此问题进行了深入解读并邀请了律师和法学专家进行对话,针对公职人员在外兼职的合法性、限制的必要性等方面进行解答。

官方对公职人员在外兼职的回应是非常明确的,公职人员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在外从事兼职工作,但需要遵守相关的法规和规定。公职人员在外兼职需要经过单位的批准,并且不能影响本职工作的正常履行,更不能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对于公职人员在外兼职的行为,官方将严格监督,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在停薪留职期间,不存在利益输送。

据网络视频显示,这位兼职人员是南阳市生态环境局方城分局的一名工作人员。根据协议,他将在护网专项行动期间进行兼职工作,直到专项行动结束。具体工作内容包括从事护网行动安全服务工程师工作。

方城县联合调查专班发布情况说明称,张某是方城县生态环境局下属事业单位环境监察大队职工。在停薪留职期间,曾参与北京某互联网科技公司为期一周左右的专项技术工作,获得了每天3000元的日薪。

方城县联合调查专班强调,他们与方城县生态环境局并无业务往来,因此不存在利益输送问题。

公职人员在外兼职是否符合法律法规?

律师表示,关键在于是否存在利益输送。

最近几年,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披露了多起违规兼职取酬的案例。例如,2023年4月,公布了一些公职人员利用异地挂证、安排就业和从事异地兼职等行为违规获取报酬的案例。

2023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其中第一百零三条明确规定了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

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公务员需要在机关外兼职时,必须经过有关机关的批准,并不能接受兼职报酬。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务员应当守法遵纪,不得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也不得在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兼任职务。

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若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将被给予相应的处分。具体措施包括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者将受到降低岗位等级的处分,而情节严重者将受到开除处分。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丁金坤对事业单位职工张某在外兼职的问题表示,“重要的是要确定是否存在利益冲突或者利益输送。如果存在这样的情况,就不应该允许兼职;如果没有,那么这是一个市场行为。应该建立利益冲突汇报机制,以避免任何不当行为。”

丁金坤指出,若没有停薪留职等政策,则在工作时间内从事兼职可能不被允许。至于工作时间外从事副业是否被允许,还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此外,需要审视停薪留职政策本身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以及是否真的符合工作需要,相关单位有义务向社会做出相关回应。

限制公职人员在外兼职的原因是为了避免利益冲突和资源浪费。公职人员承担着管理和决策的责任,如果他们在外兼职,可能会因私利而影响到公职工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此外,公职人员在外兼职可能分散其精力和时间,对公职工作产生负面影响,并且可能引发腐败问题。因此,限制公职人员在外兼职有利于确保其专注履行公职职责,维护公职的廉洁和公正。

专家强调,必须严防领导干部滥用职权和利益冲突。

公职人员包括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金融机构等单位中的领导人员和具有公共权力、行政职权的工作人员。

限制公职人员在外兼职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避免他们利用公职资源谋取私利、滥用职权,以及避免可能出现利益冲突和道德风险。此举有助于净化政治生态,维护公职人员的廉洁形象,保障公共利益的纯粹性和公平性。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彭新林对此进行了相关解读。

彭新林指出,从事公务的人员是指依法行使公权力或履行公务职责的人员,并不一定都是国家工作人员。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六类监察对象,范围涵盖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的人员。

彭新林指出,对公职人员在兼职方面设置一定限制,主要包括不允许从事盈利性兼职、不得在企业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以及避免与本职工作直接相关的兼职活动。就此,他强调了制定这些规定的重要性,并呼吁公职人员切实遵守这些规定,以避免利益冲突和职务失职的问题。

彭新林指出,限制公职人员在外兼职的主要目的是确保公务工作的专业性和公正性,防止领导干部滥用职权和利益冲突。这既是约束公权力行使、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客观要求,也是规范政商交往、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现实需要。

来源: 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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