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架千万不要签订和解协议(打架双方同意和解)

案例:某日,王某骑自行车,与同骑自行车的刘某相撞。交通事故发生后,王某腿部受伤。刘某当时即将王某送至医院,并垫付了医疗费。后经过交警居中调解,王某与刘某签订了调解协议,约定刘某一次性向王某赔偿3000元,双方再无其他纠纷。调解协议签订后,刘某当场向王某支付了赔偿金。但是一个月后,王某伤情加重,需要进行手术治疗。王某后续产生了医疗费近两万元。由于王某的损失扩大, 王某将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承担医疗费两万元。法院经过审理查明,王某与刘某系自愿签订了和解协议,并且签订和解协议时,伤情基本稳定,损失金额基本可以确定。王某系综合考虑伤情、各方责任等因素,自愿与刘某签订了和解协议,该和解协议对王某及刘某均具有约束力。并且刘某已经向王某支付了赔偿款项,该调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王某要求刘某承担后续产生的医疗费,无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法院最终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在本案中,王某在事发当时,对自己的伤情没有清晰的认知。王某认为其伤情并无大碍,后续也不会产生更为严重的后果。基于这样错误的认识,王某选择与刘某私了,签订了调解协议。虽然王某是因为自身认识错误而与刘某签订了调解协议,但是该协议系王某与刘某自愿签订的,该协议内容合法有效,对王某以及刘某均具有约束力。刘某支付了协议约定赔偿款后,王某与刘某之间的矛盾纠纷就已经解决了。王某与刘某就本次交通事故,再无其他争议和纠纷。王某在调解协议已经履行后又反悔,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因此,在遭受到损害时,谨慎选择是否以私了的方式,及私下与对方当事人签订调解协议或和解协议的方式解决矛盾纠纷。如果是财产受到损害,受损失金额可以当场进行确定,不存在损失进一步扩大的情形,可以选择与对方和解。如果是身体受到损害,身体的损伤需要进一步医治或鉴定,无法明确后续是否会出现并发症等导致身体损伤扩大或加重的情形,尽量不与对方和解,后续通过诉讼或仲裁等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私了的方式固然是一种较为快速、便捷的解决矛盾纠纷的方式。但是,自愿与对方签订和解协议或调解协议,表明行为人自愿受到该协议内容的约束,自愿放弃自己的权利。在损害状态不明、损失金额不定的情况下,是否选择“私了”,务必慎重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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